人民网>>房产

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4】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2014年02月08日16:30    来源: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上一页下一页
(责编:唐沰、孙红丽)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