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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3】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2014年02月08日16:30    来源: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两种办法可供市民了解新政策

  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两种方式供市民使用。

  新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dgjj.com)予以公开,市民可以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了解。

  为方便电话咨询,解决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咨询量大、线路忙的问题,市民除可以拨打12329客服电话咨询外,还可以拨打各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时增设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如下:

  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096772

  李沧管理处:68698369

  崂山管理处:88896821(贷款) 88893091(提取)

  城阳管理处:87757653

  黄岛管理处:86894168

  即墨管理处:88587631、18300216276

  胶州管理处:82232921(贷款) 82232926(提取)

  平度管理处:88338377(贷款) 88338379(提取)

  胶南管理处:85173285

  莱西管理处:81876620

  文/宫昌乐 孙贴静

  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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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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