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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6】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2014年02月08日16:30    来源: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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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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