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剑琴 通讯员/陈泳)日前,清远市政府印发《清远市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及分类处理方案》(下称《方案》),进一步解决清远市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该《方案》将采取分类处理办法,为涉及市区各类历史遗留未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约4000套“办证”。执行期满后,市政府今后不再专项开展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办证工作,并明确职责建立长效机制。
新发生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办理房产证
据了解,2007年12月成立市政府“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小组”以来,已累计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3785宗,并办理房产证3785份。但经摸底排查市区仍有约4000宗历史遗留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各类房屋,《方案》将其分为两大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类为初始登记类,涉及的有农民被征地后拆迁安置房屋,这类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不按实际批准用地和规划批准高度建设;还有个人购地自建房屋(含旧房屋改建房)、法人单位自建房屋(包括房改房、单位职工集资房)。这类房屋包括企业建设的厂房,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行政事业单位自建集资房等。
此类无证房屋的解决办法是:超过国土证证载面积的,由国土部门制定具体的补交地价款标准并执行;违反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交由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执行。凡是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停建或整改通知而业主拒绝执行的一律不得补办房产证。今后要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杜绝违章建筑,凡新发生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办理房产证。
旧城改造安置房缴清费用可办证
第二类是转移登记类,主要有四种情况: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类、企业转制或撤销类、开发商走逃失踪类和其他类。
针对转移登记类四类房屋,在2012年之前政府出台过相关政策,相关楼盘部分房屋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对这些楼盘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办证过程中涉及缴交税费的,按清建报(2013)144号文缴交到市财政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针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类房产,这类房屋楼盘已确权,业主按清建报【2013】144号文缴纳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房产证。而楼盘未确权类房产,业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楼盘已办理部分房产证的,给予办理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需经国土局和规划局出具审定意见方可给予办理房产证。
对2004年前报建的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转移类房屋,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准予办理房产证。对纳入清府办函【2012】208号文办证范围的房屋及在1999年和2004年查处“两违”期间已补办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楼盘中其他尚未办证的房屋,允许其参照之前办理的办法补办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方案》强调,此方案执行期满后,市政府今后不再专项开展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办证工作。今后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有法定办证资料不齐全的,须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后,市房屋登记机构方可凭相应处理意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