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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板非允诺 开发商不算骗人

张宇

2015年03月29日14:49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看到售楼处的地铁规划图显示,2015年该小区将会有地铁通过,王先生买下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后王先生发现楼盘没有地铁规划,夫妇二人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记者昨天(28日)获悉,房山法院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2014年,王先生和魏小姐因结婚买房,在房山“幸福汇”售楼处看到标题为“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的展板,展板显示该楼盘位置与北京市未来规划的“窦店地铁站”距离很近,售楼人员对该地段未来发展前景给予了充分的介绍,夫妻俩当即决定买“地铁房”。

  事后,王先生得知楼盘附近根本没有地铁规划,自己“入住即有地铁”的愿望落空,他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认为开发商做虚假广告宣传,要求其按所交购房款的5%向自己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元。

  开发商在诉讼中辩称,公司在售楼现场展示的地铁示意图系根据报纸发布的政府公开消息制作,不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且展板没有公开,只是在售楼处沙盘上展示,展板上明确记载仅仅作为示意,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开发商摆放的“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示意图展板,是否应视为买受双方的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处摆放“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示意图展板,并非对其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事项所作的说明,且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上述影响原告相关权益的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故开发商有关地铁的宣传不属于要约,不属于双方合同内容。

  另外,法院认为,开发商所示展板信息与报纸记载信息相符,且所示内容为2015年地铁规划,所谓规划并非确定,存在着更改的可能性,因此王先生夫妻应当认识到“入住即有地铁”的风险。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夫妻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夫妻的诉讼请求。

(责编:杨曦、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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