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房产
人民网>>房产>>正文

无理由退房不如“三包”

童亦弟

2015年04月22日17:31  来源:人民网-房产频道  手机看新闻

  有句形容微信朋友圈的名言,叫做“缺什么秀什么”。类似的,最近有不少企业喊着要涨价,或者大肆炮制着哪个项目受到市场热捧“日光”了。

  其实,当下市场竞争之激烈,已经不设下限。前者恒大刚提出“无理由退房”,后者万科就接招曰:“退X大买万科。你无理由退房?我无退房理由。”连一向给人低调稳妥感的保利地产也忍不住扔出“5P”战略,宋广菊本人还利用微博制造盗号假象,写出“保利是个P”用来赚眼球。

  一场脚后跟顶在刀刃上的肉搏战正在上演,退一步就是一滩血。如今,房地产市场还没走出低谷,以“无理由退房”、“全周期保价”为代表的一系列“宣言”充其量仍然只是一场营销,借此帮助购房者树立“房价不跌”的信心,抚慰他们的心理痛点,而这些其实也都是老套路了。据笔者查证,早在2000年北京的SOHO现代城就推出过“无理由退房”。而在2008年、2012年这几个市场不好的年份,万科也曾拿出过不同方式的“无理由退房”承诺,但由于房价一直处于较快增长状态等各种原因,退房偶有“发声”,却几乎都没有最终实现。

  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由于供需关系开始出现变化,市场的未来并不像以往那样清晰了,这一次,假如“退房”真的发生,能实现吗?较之以往,其实更不乐观。

  首先,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往往房屋封顶之后就要开始支付购房贷款。所以,在开发商、银行、客户这种三方面产生的关系中,一方的承诺往往是难以得到实施的。换句话说,客户的违约行为,银行答应吗?即使开发商答应退房,客户的损失,开发商负责吗?仅仅是受此制约,无理由退房就成为一种难以兑现的承诺。

  其次,即使购房者愿意承担一定的损失,但真的与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时,也会涉及到很多“承诺”中不曾涉及的问题,比如退款时间、退款方式、协议的法律效果是否被承认等等,毕竟口头承诺或是君子协议是不能登上法庭的,撕破脸时,只有法律才真正有效。

  多年来,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一直是一种奇葩般的存在:比其他商品体积更大、功能更多,说明书却比其他商品都薄;比其他商品都贵,却鲜有人因为质量问题进行退换。但如今低迷的成交让“买现房”的机会变得越来越多,主动权也逐渐开始落在买房人手上,那么普通商品的“三包”是不是也有机会被纳入商品房的销售制度之中呢?早在2000年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就已经提出将商品房列入商品“三包”目录,但无论是执行还是推广都没了下文。

  尽管市场中各种“无理由退房”都可以美言为“行业号召”,但究其本质还是停留在市场营销手段。假如有一天商品房“坠入凡间”真正成为一种“商品”,能够从保障消费者利益出发,以房屋质量为核心去追求“有理由退房”,那时,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作者为中国建设报评论员

(责编:朱江、孙红丽)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