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南昌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作为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凭证。
二、房屋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租房屋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房屋产权不明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用于出租。
三、凡单位和个人将住宅租赁用于居住或非住宅租赁用于经营、办公、生产和仓储等,租赁双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经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收费,发放《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经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由南昌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核发《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并收费。《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有效期过后,当事人应续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凡在本市从事房产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机构房屋租赁成交情况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实行业务记录,每月向市、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并告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对逾期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有其他违法房屋租赁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六、自通告之日起,南昌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将组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全市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的房屋租赁行为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咨询、投诉电话:*******、*******。
特此通告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