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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施行

武汉新规:住宅下月开11类公司不需业主"同意证明"

陈希

2015年09月29日08:09  来源:楚天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11个项目开楼中店无需业主同意

  10月1日起,《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根据《办法》,从事网络服务、文化创意等11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可直接使用住宅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实施,旨在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为创业提供便利。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特许经营项目可开设在住宅楼等等。

  “一址多照”降低登记门槛

  对“投资关联企业”、“集中登记地”等,可实行“一址多照”——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有投资关联关系企业”是指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具有投资关系的多家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与分支机构等等,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集中登记地”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某处或多处非住宅用房为集中登记地,对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实体办公条件的多个创业创新主体,从事不扰民、不产生油烟噪音污染以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经营项目的,可用该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予以登记。比如科技园、工业园。“一址多照”极大降低企业住所登记门槛,便于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这些企业住所所使用的房屋依法应当是非住宅用房。

  同时,“一照多址”的经营场所只需备案登记。当企业在本企业住所所在区级行政区划内,增设多个从事无需许可审批项目的经营场所时,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只需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即可。

  住宅楼可开设特定项目

  现行规定要求对将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办法》则放宽相关规定。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这11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在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后,无需提交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证明,可以直接使用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仅限于“一址一照”。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网吧等经营场所。

(责编:朱江、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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