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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宽二套房公贷限制 贷款“认贷不认房”【2】

2015年02月10日08:11  来源:山东商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山东放宽二套房公贷限制 贷款“认贷不认房”

  ●2014年11月初缴纳半年即可贷款

  2014年7月4日,住建部等3部门发文调整公积金政策,11月初济南相应规定市民连续缴纳6个月公积金就可贷款,减免公积金贷款相应费用。

  ●2014年11月22日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

  记者了解到,济南已开始执行降息后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下降了0.25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25%。

  ●2015年1月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

  山东发文规定,工作稳定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2015年2月3日今年将提高贷款额度

  记者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提高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鼓励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公积金贷款贴息。

  ●2015年2月6日放开“认贷不认房”

  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了解到,目前山东已放开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有条件的地市公积金贷款可“认贷不认房”。

  聚焦:外来打工者租房也可用公积金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为推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山东省已经出台文件,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山东省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公积金的用途比市民要灵活,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建厅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所谓农民工,既包括本地户籍农民,也包括外来打工人员。“我们将逐渐取消户籍限制,外来打工人员既可以申请公积金,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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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江、唐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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