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办公类临时安置标准从4个月提高到15个月
《意见》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根据具体用途,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商铺)和综合用房(办公)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原先为4%)。
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原先为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调整直管公房补偿政策
承租人可按原房屋价值进行调换安置
《意见》对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规定,与原执行规定有较大变化。
原规定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可以参照补偿方案进行扩面(增加面积),扩面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但这样造成新的安置房,成为政府和个人的共有产权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后期处理直管公房产权将非常困难。
为从根本上明晰未参加房改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后房屋权属问题,调整为: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承租人并保持原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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